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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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请问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,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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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,电压正、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%;
    2. 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,为额定值的±7%;
    3. 220伏单相供电的,为额定值的+7%,-10%。
    4.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,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±10%。
    5.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以下规定的,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。

    规定如下: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。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,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,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,防止无功电力倒送。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,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,应达到下列规定:

    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.90以上。

    其他电力用户和大、中型电力排灌站、趸购转售电企业,功率因数为0.85以上。

    农业用电,功率因数为0.80。

   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,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。对已送电的用户,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,提高功率因数。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,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。

   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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